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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打谣言】烟台龙口市两人因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被依法处罚!

来源:走进龙口  2026-03-13 15:37

  近日,龙口市两人在网络平台故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引发不良社会影响。其中一起案件涉案人员李某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虚假信息,误导公众认知;另一起案件涉案人员吕某声称某村发生火情,经核实,该地并无火情,吕某涉嫌谎报险情、扰乱公共秩序。目前,两名涉案人员均已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违法情形及法律后果:

  (一)民事责任: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若编造、传播的谣言侵犯了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造谣传谣者需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若存在捏造歪曲事实、未尽合理核实义务等情形,仍需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二)行政违法责任:拘留罚款,顶格处罚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等,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刑事责任:触犯刑律,最高判七年

  若造谣传谣情节严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下三种情形需重点警惕: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网络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是此类虚假信息仍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诽谤罪: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达 5000 次以上,或被转发达 500 次以上的,构成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寻衅滋事罪: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虚假信息仍在网络上散布,组织、指使人员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温馨提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编造、传播谣言并非“小事”,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编造、传播网络谣言,将视情节轻重,依法承担法律后果。请大家理性上网不造谣、辨别真伪不信谣、积极举报不传谣,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让真相跑赢谣言,让正能量充满网络空间!

指导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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