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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商场员工感染某传染病制造恐慌,网警依法查处!

来源:公安部网安局  2025-12-19 15:38

  近日,山东烟台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工作中掌握:有人在网上发布“本地商厦发现某传染病患者,组织全员进行体检”的信息,引发网民关注和讨论,造成当地居民恐慌,给该企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扰乱公共秩序。

  经核查,该商场无员工感染其所称的某传染病,网民潘某某为博取眼球,使用自己的账号编造并发布了内容为“本地商厦发现某传染病患者,并组织全员体检”的谣言,造成传播,引发当地居民恐慌。

  截至案发,该内容阅读量已达上万次,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潘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普法课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九条第五款(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非法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十二条第二款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警提醒

  言论有自由,法律有底线。网络发言请严守法律底线,拒绝造谣传谣、诋毁谩骂。一旦构成违法,警方必将依法查处,绝不姑息。

  愿您与我同行,争当中国好网民,传递正能量,清朗e空间。

指导单位
市委党史研究院(市地方史志研究院)、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外办、市国资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医保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大数据局、市信访局、烟台地震监测中心台、烟台海事局、烟台海关、烟台市税务局、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烟台银保监分局、烟台市气象局、国家统计局烟台调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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