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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戾气“伤人害己” !芝罘查办一起辱骂他人案件

来源:胶东在线  2025-11-17 11:44

  今年以来,芝罘区委网信办持续深入开展“清朗”系列专项行动,聚焦网络戾气容易滋生的重点环节,从严打击恶意攻击谩骂、造谣攻击等突出问题,有力维护清朗网络环境。

  近日,芝罘公安部门查处涉嫌侮辱他人的违法嫌疑人刘某、孙某。经查,刘某、孙某在微信群内多次发布侮辱性词汇,公然侮辱他人。经询问,刘某、孙某对其公然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刘某、孙某已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郑重提醒:

  网络虽虚拟,法律不真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社交参与者在网络发表言论时,莫为逞一时口舌之快,受到法律严惩。“按键伤人”必将自食恶果,任何进行人身攻击的行为,网信、公安等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维护清朗网络空间和公民合法权益。

  我们呼吁:

  广大网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切勿以身试法。要严守法律道德底线,绝不公然辱骂、诽谤他人。如遭遇公然辱骂,请及时截屏、录屏保存证据,向相关网络平台投诉、举报,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请及时拨打110报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指导单位
市委党史研究院(市地方史志研究院)、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外办、市国资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医保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大数据局、市信访局、烟台地震监测中心台、烟台海事局、烟台海关、烟台市税务局、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烟台银保监分局、烟台市气象局、国家统计局烟台调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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