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以来,芝罘区委网信办持续深入开展“清朗”系列专项行动,聚焦网络戾气容易滋生的重点环节,从严打击恶意攻击谩骂、造谣攻击等突出问题,有力维护清朗网络环境。
近日,芝罘公安部门查处涉嫌侮辱他人的违法嫌疑人刘某、孙某。经查,刘某、孙某在微信群内多次发布侮辱性词汇,公然侮辱他人。经询问,刘某、孙某对其公然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刘某、孙某已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郑重提醒:
网络虽虚拟,法律不真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社交参与者在网络发表言论时,莫为逞一时口舌之快,受到法律严惩。“按键伤人”必将自食恶果,任何进行人身攻击的行为,网信、公安等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维护清朗网络空间和公民合法权益。
我们呼吁:
广大网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切勿以身试法。要严守法律道德底线,绝不公然辱骂、诽谤他人。如遭遇公然辱骂,请及时截屏、录屏保存证据,向相关网络平台投诉、举报,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请及时拨打110报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