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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网络并非法外地 造谣诽谤需担责

来源:胶东在线  2024-08-27 17:55

  网络的发展给我们带来了无限便利,但同时也伴随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在微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主要联络沟通工具的当下,有些人却在利用微信肆意发表不当言论甚至辱骂他人,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又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近日,辖区居民赵某在小区群内发布不当言论,公然辱骂他人,对他人生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危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莱山公安分局依法对其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责令其删除相关信息。赵某表示意识到自身错误,并保证今后坚决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散布谣言的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编造并故意传播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对于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网络谣言传播者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对于遏制网络谣言的滋生和传播具有重要意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约束

  《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对网络谣言的传播行为进行了规范。根据该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这一规定对于及时制止网络谣言的传播,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明文规定

  《网络安全法》作为网络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对网络谣言的治理提出了明确要求。该法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同时,网络运营者应当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防止网络谣言的传播。

  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监管要求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也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出了明确要求。该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对于违反规定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网警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希望广大网民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恶意歪曲事实,制造、传播谣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指导单位
市委党史研究院(市地方史志研究院)、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外办、市国资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医保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大数据局、市信访局、烟台地震监测中心台、烟台海事局、烟台海关、烟台市税务局、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烟台银保监分局、烟台市气象局、国家统计局烟台调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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