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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网络暴力“按键伤人”,也伤自己!

来源:胶东在线  2024-08-09 16:40

  近年来,网络暴力违法犯罪频发,致使部分当事人“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严重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立足自身职能,依法侦办查处一大批在信息网络上肆意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案件。

  案例详情

  近日,莱山公安查处一起利用网络诽谤他人案,网民于某某因琐事与王某某发生口角,一气之下在400人的微信群内公然侮辱王某某,严重影响了王某某的正常生活和个人名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莱山公安机关依法对于某某予以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案件普法

  实施网络暴力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行政拘留的处罚依据又是什么?

  2023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明确在信息网络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以侮辱罪、诽谤罪定罪处罚;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涉及罪名可能有侮辱罪、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

  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公安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图好玩编造虚假信息在网上传播不是小事!更加不能为吸引眼球,博取流量故意编造。对于传播、编造、散步网络谣言和对他人实施网络暴力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再次呼吁广大网民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共同构建清朗网络空间。

指导单位
市委党史研究院(市地方史志研究院)、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外办、市国资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医保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大数据局、市信访局、烟台地震监测中心台、烟台海事局、烟台海关、烟台市税务局、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烟台银保监分局、烟台市气象局、国家统计局烟台调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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