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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网络发言谨慎行,抵制谣言记心间

来源:胶东在线  2024-07-08 10:25

  为进一步增强全民网络安全意识,有效净化网络环境,依法打击整治网络谣言,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公安机关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的指示精神,坚持以依法打击和综合整治相结合,始终保持对网络谣言的严打高压态势。

网络谣言案例

  6月29日,莱山网民于某某为博取流量,在抖音发布内容为“饮水机投放催情素,单位同事纷纷中招”的虚假视频,引发大量网民关注,严重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莱山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给予于某某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法律关于网络谣言的责任,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下面,带你快速了解我国法律关于处理网络谣言的相关规定,帮助你在纷繁复杂的网络世界保持清醒的头脑,远离网络谣言虚幻和诱惑的陷阱。

  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网警温馨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编造、故意传播网络谣言
轻则承担侵权责任
重则罚款拘留
甚至涉嫌犯罪

网络服务提供者
应当履行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共同构建文明有序的清朗网络空间

指导单位
市委党史研究院(市地方史志研究院)、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外办、市国资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医保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大数据局、市信访局、烟台地震监测中心台、烟台海事局、烟台海关、烟台市税务局、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烟台银保监分局、烟台市气象局、国家统计局烟台调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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